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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ER BAY AREA # 58

内地有物流港口船务业务单位企业,可申请豁免强制检疫

香港特区政府粤港澳大湾区速递

运输及房屋局5月21日表示,政府已按《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修订)(第2号)规例》,推出豁免在内地设有业务单位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的企业接受强制检疫的申请机制,并已开始接受有关申请。

现时所有入境内地的人士均须接受内地当局的14天强制检疫安排。特区政府正与内地有关当局商讨互认由认可化验所发出的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结果,以豁免相关跨境人士接受强制检疫。有关安排的详情稍后公布。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修订)(第2号)规例》于今年4月29日生效,修订《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经修订的《规例》的有效期延长至今年6月7日。根据新加入的第4(1)(b)条,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业务活动的目的属必要,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上述条文,由今年5月19日起豁免以下「在内地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a)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设有业务单位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的企业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b)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获豁免人士只可就获批准的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前往及逗留于其业务单位所在的城市/地区,其间须采取一切所需的防护措施以保障个人卫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触。回港后14天内,获豁免人士须接受由卫生署安排的医学监测,须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任何不适。

申请表格可于运输及房屋局网页下载。合资格的企业填妥申请表格后,须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以电邮(mplexemptions@thb.gov.hk)或传真(2523 0030)递交申请。局方处理申请时会按需要咨询相关商会或学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批后,局方会向获豁免的人士发出豁免授权书,列明豁免条件。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3509 8211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