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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ER BAY AREA # 54

定了!在内地、澳门或台湾从事这类活动人士,可申请豁免强制检疫

香港特区政府粤港澳大湾区速递

特区政府5月18日公布豁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从事科技研发合作活动的人士接受强制检疫的申请机制。创新科技署即日起处理有关申请。

根据《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第4(1)(b)条,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生产作业、业务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目的属必要,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上述条文,豁免以下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合资格企业或机构须为:

(i)香港的公营研发机构(即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汽车科技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和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或

(ii)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香港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的租户/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户。

每间合资格企业或机构最多可有兩名人员包括拥有人及/或全职雇员获豁免,而且该等人士需前往内地、澳门或台湾进行以下其中一项与研发相关的活动:

(i)与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企业或机构合作而实地进行研发工作;

(ii)选购必要的物料或设备,以支持该合资格企业或机构在香港进行的科技研发工作;或

(iii)监督该合资格企业或机构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科研设施的运作。

获豁免人士必须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i)只作出以获批科技研发活动为目的的行程;

(ii)只前往及逗留于获批科技研发活动的相关设施、企业或机构所在的城市;

(iii)在内地、澳门或台湾停留期间采取一切所需的防护措施以保障个人卫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触;以及

(iv)回港后14天内须接受由卫生署安排的医学监测、须配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任何不适。

豁免安排详情和申请表格载于创新科技署网站。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的租户/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户,须以电邮方式分别经科技园公司(ECQ@hkstp.org)或数码港(ECQ@cyberport.hk)向创新科技署一并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和所需证明文件。公营研发机构须以电邮方式直接向创新科技署(ECQ@itc.gov.hk)一并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和所需证明文件。

如有查询,请联络创新科技署(电话:2594 5602/2594 5932;电邮:ECQ@itc.gov.hk)。

现时,所有入境内地及澳门人士均须接受内地及澳门当局的14天强制检疫安排。特区政府正与内地及澳门有关当局商讨互认由认可化验所发出的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结果,以豁免相关跨境人士接受强制检疫。政府会稍后公布有关安排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