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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ER BAY AREA # 42

重磅 | 在内地生产作业港企可申请豁免强制检疫

香港特区政府粤港澳大湾区速递

特区政府5月4日公布豁免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接受强制检疫的申请机制,工业贸易署即日起处理有关申请。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修订)(第2号)规例》于今年4月29日生效,修订《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经修订的《规例》的有效期延长至今年6月7日,而根据新加入的第4(1)(b)条,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生产作业的目的属必要,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上述条文,由5月4日起豁免以下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i)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ii)上述(i)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获豁免人士只可前往及逗留于其香港企业在内地的生产作业的厂房所在城市,以支援该厂房之运作和业务。获豁免人士在内地停留期间须采取一切所需的防护措施以保障个人卫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触;回港后亦须于留港期间接受由卫生署安排的医学监测,须配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任何不适。

合资格的香港企业填妥申请表格后,须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向工贸署递交申请。

工贸署处理申请时,会按需要咨询香港工业总会及/或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以及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工贸署会向获豁免的人士发出豁免授权书,列明豁免条件。

此外,工贸署会继续处理根据《规例》第4(1)(a)(i)条获豁免的另一类别人士,即「在内地设有厂房并且为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拥有人或其公司所雇用和授权的人员」的豁免申请。

 

就上述按《规例》第4(1)(a)(i)条的豁免类别而言,工贸署在审批5月4日前已递交及仍在处理的申请时,会同时考虑第4(1)(b)条下,由5月4日起生效并涉及对「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或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人员的豁免准则,相关人士无需重新递交申请。另外,持有工贸署在5月4日前按《规例》第4(1)(a)(i)条发出的豁免授权书的人士,其豁免继续有效,相关人士亦无需重新申请。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工贸署热线2398 5553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