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Close

GREATER BAY AREA # 24

前海探索取消港澳企业自贸片区内投资所有准入限制

香港特区政府粤港澳大湾区速递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7日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宣布两个草案已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为了确保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提出,在港澳投资者待遇方面,自贸片区应当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系列协议,探索对港澳企业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

 

在跨境金融业务方面,支持自贸片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自贸片区企业将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投资计价和结算的主要货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和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在深港金融合作方面,深化自贸片区深港金融科技合作,创新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便利化措施。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支持建设新一代跨境支付系统,与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完善跨境收支监测分析。开展深港绿色金融合作,建立绿色项目认证的互认机制,支持跨境发行和转让绿色金融产品。

 

在跨境金融互通方面,推动自贸片区与港澳开展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构建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处理香港保单在内地的咨询、理赔、续保等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在深港合作方面,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更紧密发展。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取消或者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